受理范围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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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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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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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内容 |
荔湾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独立设置库房经营冷链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
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