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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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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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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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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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越秀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独立设置库房经营冷链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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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
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7-05-04 |
条款内容 |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