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
花都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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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227-8819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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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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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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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三十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7-05-04 | |
条款内容 |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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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