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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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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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
条款号 | 第五、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
实施日期 | 2019-03-02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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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 |
依据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 |
条款号 | 第七至二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
实施日期 | 2019-08-22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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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
依据文号 | 2003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