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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生产许可证核发)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生产许可证核发(承诺制审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核发)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核发)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首次备案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申请资质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无 受理条件 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越秀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

越秀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

越秀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发

越秀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发

增城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发

增城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发

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1.申请人应当是在广东省辖区范围依法登记的企业;
2.申请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申报销售证明的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属II类或III类;
4.申请人生产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具备良好的信用等级,不得在生产整改或涉案处理期间;
5.申请人应当保证所出口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出口相关规定要求,并应当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要求。在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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